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市永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乡天元村5组3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自贡鼎力电站辅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岱山二组。

法定代表人:颜雄鹰。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市永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鼎力电站辅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市永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贡市永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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