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营口市站前区瑞洁布艺缝纫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营口红运大酒店南1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1212552378。

法定代表人:朱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超,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玲玲与被告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玲玲、被告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超、刘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孟玲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布匹损失约3000元、地板损失约1000元、地柜变形及停业损失约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5日晚5点左右,新华佳园小区42幢3单元暖气立杠破裂出水,管道井被灌水,底层门市,即原告经营的营口市站前区瑞洁布艺缝纫店被淹,水深约10厘米,地板全部损坏,2匹布料100米左右被淹损坏,2组地柜被淹变形开裂,一盒缝纫线损坏。原告多次找热电公司协商不成,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就知道立杠是热电公司的,原告屋子里水淹是从热电管道里出来的,所以原告就向被告索赔,被告和脆皮鸡米饭的事情是他们之间的事。原告不同意追加脆皮鸡米饭参加诉讼。

被告辩称

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案外人新华佳园42号楼3单元“好媳妇脆皮鸡米饭”的用户王晓航(186××××6738)于2020年11月25日上午10时52分,称其室内漏水报修,被告派员赴现场,发现漏水点在改户产权人室内,遂关闭进户阀门,当日14:30维修完毕。当日下午4点左右,该户直接向被告维修工人打报修电话,被告的维修工郭峰等二人赴现场,发现“好媳妇脆皮鸡米饭”的用户暖气进户井口处,有“好媳妇脆皮鸡米饭”的用户雇佣的水暖工现场维修的管件、工具及散落地面的立杠齐子,证明暖气立杠齐子脱落的侵权事实是由业主雇佣的维修工拆除导致,有被告维修工郭峰用手机拍摄现场图片及两个维修工人的证人证言为证。如原告所述立杠爆裂,立杠处的齐子和锁闭阀不应脱离连接,本案第三人侵权明显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充分的证明了是案外人自行雇佣的水暖工导致,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当时,被告派维修焊接人员对毁坏处进行了重新焊接。事后,被告相关人员去找过鸡米饭的业主包括房东王晓航,鸡米饭业主说是房东找的维修水暖工。他们当时承认维修的事实,但不承认立杠齐子掉落是维修工人导致的。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应追加王晓航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0年11月25日暖气漏水发生时,原被告虽存在供用暖合同关系,但漏水处与双方供用暖合同的履行无直接关系。经查,漏水点系“好媳妇脆皮鸡米饭”的用户(王晓航)暖气进户立杠齐子脱落处,齐子脱落系用户雇佣的水暖工对此处维修施工中发生,故齐子脱落与用户及其雇佣的水暖工有直接关联。虽然暖气漏水造成原告部分财产损失,但依据现查明事实,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系被告主体有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玲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退还原告。

如不服裁本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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