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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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306180010,住青海省门源县。
被执行人:马福海,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马福海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均在和解分期履行中,被执行人现无一次性给付能力。经双方协商并在本院主持和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确定:执行标的为77115元,马福海自愿承诺从2021年10月份起每月月底偿还5000元,直至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并长期分期履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被执行人乔得林目前因涉及多起执行未履行案件确无一次性给付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有助于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另一层面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221执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