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方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王国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方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国凡为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方方,被申请人王国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刘方方向本院提出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王国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刘方方为被申请人王国凡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王国凡受齐志超雇佣在鹤壁市淇滨区干活时,因管理人疏于管理,在没有进行任何措施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再次工作,导致被申请人王国凡从架子上坠落摔伤头部,经鹤壁医院住院抢救治疗,一直晕迷不醒,后期转入郑州医院继续治疗,由于被申请人大脑损伤严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被申请人王国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国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刘方方为被申请人王国凡的监护人。
请求情况
被申请人王国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海称,申请人刘方方所述内容属实,同意宣告被申请人王国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同意申请人刘方方作为被申请人王国凡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刘方方与被申请人王国凡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二女,王沫瞳、王洛熙。王守海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刘春花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王国正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以上五人均同意由申请人刘方方为被申请人王国凡的监护人。 申请人刘方方称被申请人王国凡因在工地干活摔伤头部在鹤壁市人民医院治疗后,一直昏迷不醒,后转入郑州医院继续治疗。2021年5月27日,依据申请人刘方方的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国凡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7月13日,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编号为豫平原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5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王国凡目前患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意识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国凡因发生意外,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申请人王国凡的监护人问题,被申请人王国凡的父亲王守海、其家属均同意由申请人刘方方作为被申请人王国凡的监护人,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王国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方方为王国凡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