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某,男,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宝,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姚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哈承平

人民陪审员姚福全

人民陪审员昝发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 孝 前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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