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贵阳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大街云岭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22262011M。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起诉人:谢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起诉人:谢康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起诉人:马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7035.10元;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500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代偿金额17035.1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自2020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担保合同中显示甲方所在地是“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永利星座12楼A”,担保合同约定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方实际工作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事件当时实际发生地在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永利星座12楼A,故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贵阳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泽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