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陆良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铁清镇。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及军、陈鹏,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及军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陈鹏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贺顺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明、陆良珍与被告重庆市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德容 审 判 员 伍贤素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怡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