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
被申请人:庆阳利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孙银刚。
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剑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申请书中无被申请人王平的身份信息,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找亦无果,支付令申请无明确债务人,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剑的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100元,退还申请人王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