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定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林雷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建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肖雪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审理经过

正定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建超、肖雪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正定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正定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利召 人民陪审员  刘清岩 人民陪审员  朱聪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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