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
被告:霍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孙某于2021年8月25日以找不到霍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