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松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被执行人: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审理经过
杜松全与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823民特1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松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波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违约损失费3000.00元,承担诉讼费285.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赵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何 雷 审判员 罗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