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某,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景某与被告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00元,减半收取345.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