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国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国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鑫借款本金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290元,由被告李国文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鑫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国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传票。经查,李国文名下无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网络冻结李国文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蛟河支行的存款账户。李国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王鑫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王鑫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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