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吴爱东,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609045737,汉族,住东台市东台镇径庭新村一排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季汉忠,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205028817,汉族,住南通开发区新开苑*幢*室。
原审被告:王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304070515,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幢*室。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吴爱东与原审被告季汉忠、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苏069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