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凯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人。
被执行人:王保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凯旋与被执行人王保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晋112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82186元及逾期利息1081.09元;2.案件受理费941元及申请执行费11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柳林法院已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户籍所在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被执行人王保泰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