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现伟:
被执行人张希梅:
被执行人郑利军:
被执行人冀玉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现伟、张希梅、郑利军、冀玉平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俊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