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乐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星展花园4-2-301。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世哲,公司员工。

被告:王广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乐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乐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世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广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青岛乐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未还本金27789.69元、并支付自2020年0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为4327.16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32116.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5日,被告通过案外人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500元,后违约,债权人将现骨干债权在2020年6月30日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经通知被告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广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1月25日,被告通过案外人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贷小贷”)运营的“飞贷”APP成功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9500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95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合同签订后,南京银行于当日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49500元,但被告自2020年01月27日起未能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案外人深圳市富海荣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荣基”)按照其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依约代被告偿还了全部款项。后飞贷小贷基于其与富海荣基签署的个人贷款服务协议,向富海荣基支付了相应代偿款项,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告青岛乐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后原告通过公告,将相关债权受让情况公示。至原告起诉时,尚欠本金27789.69元及自2020年0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广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当庭提交的“飞贷”额度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放款证明及明细、结清证明及明细、债权转让协议、明细及通知书等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故被告王广玲应对原告所诉款项负有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广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乐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89.69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由被告王广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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