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志霞,女,****年**月**日出生,满族,集安市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军,男,系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向银行和银监会投诉、申诉、代为向法院申请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秀明,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霞诉被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删除原告不良征信记录并赔付6000元,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志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志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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