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婷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马运,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刘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婷婷与被执行人马运、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1331.17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3390元,执行费55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月30日、2021年4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2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4、2021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6、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辉名下鲁RU××××号车辆;
7、2021年3月2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辉名下银行账户10个;
8、2021年3月2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运名下银行账户15个;
9、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预告书,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
截止2021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71331.17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3390元,执行费552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执2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