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兰溪市。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晗郡,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事处公园路1号(倾城·HOME)C幢2单元21层1号、2号。 负责人王成宝,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TCU01A。 特别是代理人刘娟,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52××××0994。 委托代理人吴长松,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严建明与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5月18日以(2020)黔0502执40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严建明和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一致申请人民法院扣划冻结的款项来偿还申请执行人严建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有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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