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21992477。
负责人:聂国庆,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李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王海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孙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莉、王海莉、孙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李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4870.88元、罚息223.43元、复利77.1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日);二、被告王海莉、孙建新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莉追偿。因李莉、王海莉、孙建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李莉有银行存款合计50500元,本院已扣划5050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913元后余4758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李莉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街道办事处××大道××小区××区××楼××单元××号的房产,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7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153281.9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莉、王海莉、孙建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