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宝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告:刘敏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告:刘沁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中与被告刘敏群、刘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中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宝中撤回对被告刘敏群、刘沁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刘宝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