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罪犯吴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志明、肖宗盛、吴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244.98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2009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湘09刑更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湘09刑更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异动后刑期至2028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技术能手,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6个表扬余39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