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兴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中华因与被申请人林兴堂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富源法院作出的(2020)云0325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民终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张中华称,请求撤销富源法院作出的(2020)云0325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民终3145号民事判决;请求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一、二审对法律条文有误读之处,对相邻排水适用范围扩大化及立法目的的解读错误,以致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判决;3、一、二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仅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调解方案作出判决完全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一、二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以及证据认真进行了审查,一、二审认定事实正确;2、本案系相邻纠纷,一、二审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历史和当地习惯,互谅互让、友好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3、二审法院到当地结合民俗勘查现场,对一审判决维持并无不当。 张中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中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李莉萍 审判员  屠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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