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省泽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蓝伟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亚微,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第三人:李宗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第三人:王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省泽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兵、第三人李宗志、王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泽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共计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2020年5月30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商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雨棚并由被告负责雨棚安装搭建。同时,双方确认了价格、工期及货款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2020年6月4日被告张海兵本人及其雇员在雨棚安装搭建过程中,其中一雇员即第三人李宗志发生意外受伤,至今仍在治疗。事故发生后,因被告张海兵和第三人王小红(第三人李宗志之妻)无法筹集医疗费用,出于应急救人和妥善处理争端的缘故,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共计80000元整,第三人王小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第三人李宗志受被告张海兵雇佣,其损害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涉,故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海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系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代位求偿权纠纷,宜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另被告张海兵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湖南省邵阳县,属我院辖区,但根据其户籍所在地邵阳县黄亭市镇望江湖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同时根据被告张海兵提交的答辩状,其经常居住地也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暨侵权行为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红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隆雪华 书 记 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