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迟永才 被执行人:杨旭东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宗维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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