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迟永才 被执行人:杨旭东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宗维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