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远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尹红,女,53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被执行人:张浩,男,58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兴隆镇。

被执行人:王道吉,男,59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陈昌敏,男,47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红、张浩、王道吉、陈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683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0.00元、利息及垫付案件受理费13320.5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7201.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的银行存款,控制金额较少,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15日届满。

2.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浩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瑞祥路4-5#-2-2-1*68811(319554)的房产[竹房0006621、竹国用(2000)字第895号],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6日届满。

3.查封了被执行人尹红名下位于安昌镇东风路北段19号附1号1幢1单元3层1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北川羌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2470号),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7日届满。

4.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昌敏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886517919032号的保险现金价值,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届满。

5.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道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P264100000505672号的保险现金价值,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7日届满。

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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