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珊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幼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秦皙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易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06412651,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9层0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昭斌,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登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昭斌,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翟珊珊与被告秦皙政、河南易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登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翟珊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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