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钟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新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咏,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昭平镇凤凰花园小区。
被执行人:昭平县天润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凤凰花园小区(凤凰苑11-3号)。
法定代表人:沈咏。
被执行人:钟山县天怡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新兴北路(原天智学校)。
法定代表人:沈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钟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咏、昭平县天润食用菌有限公司、钟山县天怡食用菌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照(2018)桂11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沈咏、昭平县天润食用菌有限公司、钟山县天怡食用菌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钟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47140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钟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车管、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部份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查明被执行人沈咏位于海口的房产,拍卖款扣除税款及拍卖辅助费用后,已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沈咏位于上海的房产因涉及其他法院查封,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的厂房设备因位置偏僻且闲置过久,处置价值不高,本院未采取处置措施。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与义务,并通知其本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谢振伟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