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凡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凡平与被执行人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了(2019)苏111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项9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70元。因被执行人沈飞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3600元、诉讼费1070元以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账户余额、保险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至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请该单位协助查找、扣留被执行人。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标的94670元及利息,均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祺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