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腾越物资经销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顺城区河北乡新旗村。
经营者:陈喜梅。
被执行人:抚顺龙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抚顺县章党镇邱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森林。
被执行人:方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新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腾越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抚顺龙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辽0403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腾越物资经销处于2019年2月20日首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腾越物资经销处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75118.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我院于2019年2月25日首次执行时已向被执行人抚顺龙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龙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方宇书面承诺个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该案欠款,因其未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方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通过(2021)辽0403执异2号执行裁定追加了方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再次向抚顺龙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方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方宇名下有车辆一台,我院已经查封了该车辆手续(查封日期: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现扣押,暂无法处分。有房屋两处,我院已经查封了该两处房屋手续(查封日期: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方宇夫妻共有,且一处房屋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主张处分。
再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查封手续、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