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青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山东省威海市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杨青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5701080021,山东省威海市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庙耩路*号*号。
被执行人峁志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峁志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590506092X,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儿沟镇柳树店*号。
被执行人王范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甘肃省定西市人,系峁志华的丈夫,现住址同上王范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5808251114,甘肃省定西市人,系峁志华的丈夫,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杨青梅申请执行峁志华、王范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青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406.5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峁志华、王范伍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被执行人峁志华、王范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峁志华、王范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峁志华、王范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青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淮 文 杰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刘 森 虎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妮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