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英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 被执行人:张家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 被执行人:张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亮与被执行人张家秋、张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秋、张鑫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秋名下的银行存款15225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张鑫名下的银行存款6898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祖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培睿 书 记 员 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