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霍文璞,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繁光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繁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孙晓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繁光鸣物流有限公司、孟繁影、孙晓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1053.23元,执行费7811元。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孙晓光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户房屋,后被执行人提出终止执行异议。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212执1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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