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王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处借款6545元,于2020年2月6日出具了欠条1份,约定于2020年4月6日前还清。后被告偿还了1000元,剩余的50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未还。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4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4月4日前偿还原告赵某某欠款
3000元;于2021年5月4日前偿还2045元。
二、若不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剩余借款将一并执行。
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