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席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215。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津江,男,1974年6月10日,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席志林与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津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席志林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席志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席志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79元,减半收取计29689.50元,由原告席志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