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台北一路华银综合楼写字楼5层8室。
法定代表人:黄兆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硕,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先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汉顶,公司财务总监兼清算组组长。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6日,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我院申请对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我院于2021年5月8日通知了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240000元。2021年1月31日,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致函,要求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偿还相关借款。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回函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其公司欠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3240000元,愿意偿还,但因公司停产多年,没有任何资产,无力偿还。
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登记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先友,股东有三个,分别是顾淳,实缴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50%;武汉高科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比例30%。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是食品、家禽及加工产品、各种全价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家畜禽种苗孵化;家禽饲养、屠宰、加工及售后服务;家禽的各种防疫及治疗药品的销售。公司营业期限截止至2019年1月5日。2018年9月17日,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日形成股东会决议:一、同意依法定程序解散公司;二、同意对公司进行清算;三、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其成员为:但汉顶、徐力、刘杰、顾淳、胡海军,其中由但汉顶担任清算组长,由顾淳担任清算副组长;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2018年10月26日,清算组完成了在工商部门的公司注销备案申请手续。2018年10月23日,清算组完成了公司的所有税务事项的结清工作。2018年11月1日,清算组在武汉晚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载明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将申请注销,请债权债务人45日内理相关手续。2018年11月19日,清算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一、同意《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工作办法》待选定法律顾问后再确定;二、同意《选聘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工作专项法律顾问的方案》;三、同意《选聘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工作审计机构的方案》。因预付清算费用发生争议,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未能进行审计工作。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随后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2021年3月19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记载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负债6132296.01元,其中包含了申请人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3240000元债权。
据清算组陈述,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和其他动产,公司于2006年以后一直没有正常经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夏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010年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陆续向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共计3240000元,后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回函确认借款金额后,表示公司无力偿还,故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破产案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能清偿债务,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合法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2020年度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债务明显大于资产,不具备履行清偿债务的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且双方对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均无异议,故对申请人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对武汉富尔仕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