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张继青、尚建榆罚金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继青缴纳罚金2000、尚建榆缴纳罚金2000元。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继青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尚建榆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张继青、尚建榆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