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4号银安雅园1栋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9L93A5D。
法定代表人:邵军磊,经理。
被告:唐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丰源道大官庄村南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三院内前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DJ9M4L。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