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树起。
原告:李海军。
原告:崔峰。
原告:张俊营。
原告:史连侦。
原告:戈玉梅。
原告:孙国辉。
原告:谭玉生。
原告:张志杰。
原告:邓金升。
原告:孙超。
原告:李芳林。
原告:朱凤义。
原告:祁俊杰。
原告:李海营。
原告:孙连营。
原告:赵磊。
原告:金蕾。
原告:杨根秀。
原告:徐秀英。
原告:白凤兰。
原告:李爱民。
原告:李双胜。
原告:潘秀芳。
原告:殷福来。
原告:张志刚。
原告:张志清。
原告:毕海城。
原告:殷洪升。
原告:殷洪宝。
原告:郑桂萍。
原告:殷兴昌。
原告:殷庆江。
原告:李爱军。
原告:马海霞。
原告:崔吉营。
原告:李军。
原告:金秀起。
原告:杨文涛。
原告:李亮。
原告:李志刚。
原告:苏立娥。
原告:殷立君。
原告:孙国正。
原告:祁俊祥。
原告:慕军。
原告:孟德龙。
原告:李炳会。
原告:马俊才。
原告:张志勇。
被告:杨光。
审理经过 原告周树起、李海军、崔峰、张俊营、史连侦、戈玉梅、孙国辉、谭玉生、张志杰、邓金升、孙超、李芳林、朱凤义、祁俊杰、李海营、孙连营、赵磊、金蕾、杨根秀、徐秀英、白凤兰、李爱民、李双胜、潘秀芳、殷福来、张志刚、张志清、毕海城、殷洪升、殷洪宝、郑桂萍、殷兴昌、殷庆江、李爱军、马海霞、崔吉营、李军、金秀起、杨文涛、李亮、李志刚、苏立娥、殷立君、孙国正、祁俊祥、慕军、孟德龙、李炳会、马俊才、张志勇与被告杨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0年1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周树起、史连侦、慕军、张志勇、白凤兰、潘秀芳、李海营、张志杰、殷洪升、金蕾、金秀起、殷福来、邓金升、李爱民、孙连营、孙国辉、孙国正、崔吉营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树起、史连侦、慕军、张志勇、白凤兰、潘秀芳、李海营、张志杰、殷洪升、金蕾、金秀起、殷福来、邓金升、李爱民、孙连营、孙国辉、孙国正、崔吉营对被告杨光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陈 琳 琳
人民陪审员 李静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