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树起。

原告:李海军。

原告:崔峰。

原告:张俊营。

原告:史连侦。

原告:戈玉梅。

原告:孙国辉。

原告:谭玉生。

原告:张志杰。

原告:邓金升。

原告:孙超。

原告:李芳林。

原告:朱凤义。

原告:祁俊杰。

原告:李海营。

原告:孙连营。

原告:赵磊。

原告:金蕾。

原告:杨根秀。

原告:徐秀英。

原告:白凤兰。

原告:李爱民。

原告:李双胜。

原告:潘秀芳。

原告:殷福来。

原告:张志刚。

原告:张志清。

原告:毕海城。

原告:殷洪升。

原告:殷洪宝。

原告:郑桂萍。

原告:殷兴昌。

原告:殷庆江。

原告:李爱军。

原告:马海霞。

原告:崔吉营。

原告:李军。

原告:金秀起。

原告:杨文涛。

原告:李亮。

原告:李志刚。

原告:苏立娥。

原告:殷立君。

原告:孙国正。

原告:祁俊祥。

原告:慕军。

原告:孟德龙。

原告:李炳会。

原告:马俊才。

原告:张志勇。

被告:杨光。

审理经过 原告周树起、李海军、崔峰、张俊营、史连侦、戈玉梅、孙国辉、谭玉生、张志杰、邓金升、孙超、李芳林、朱凤义、祁俊杰、李海营、孙连营、赵磊、金蕾、杨根秀、徐秀英、白凤兰、李爱民、李双胜、潘秀芳、殷福来、张志刚、张志清、毕海城、殷洪升、殷洪宝、郑桂萍、殷兴昌、殷庆江、李爱军、马海霞、崔吉营、李军、金秀起、杨文涛、李亮、李志刚、苏立娥、殷立君、孙国正、祁俊祥、慕军、孟德龙、李炳会、马俊才、张志勇与被告杨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0年1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周树起、史连侦、慕军、张志勇、白凤兰、潘秀芳、李海营、张志杰、殷洪升、金蕾、金秀起、殷福来、邓金升、李爱民、孙连营、孙国辉、孙国正、崔吉营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树起、史连侦、慕军、张志勇、白凤兰、潘秀芳、李海营、张志杰、殷洪升、金蕾、金秀起、殷福来、邓金升、李爱民、孙连营、孙国辉、孙国正、崔吉营对被告杨光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陈     琳     琳

人民陪审员 李静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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