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407492791。住所地:新县。

被执行人:邱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县。

被执行人: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邱星星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豫1523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邱星星、徐娜于2020年12月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邱星星、徐娜于2021年1月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2月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3月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4月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5月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邱星星、徐娜未履行上述任意一笔借款,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余款。因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邱星星仅有零星存款,徐娜有存款1598元已经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

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自兵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查明邱星星、徐娜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通过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邱星星、徐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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