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荣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申请执行人:庞中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被执行人:付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7503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荣兰、庞中元与被执行人付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付树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5月30日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按照各债权人的执行标的额,对于被执行人付树海的工资参与分配。申请人执行同意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同意按照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此案,并已经分得被执行人付树海2018年5月份工资3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7503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希奎 审判员  程志远 审判员  王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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