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2幢-1层-101内A02-005。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冈扉,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瑛与被告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百润公司)、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钜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亿百润公司、润钜公司连带返还陈瑛投资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3257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3日,陈瑛与润钜公司、亿百润公司就购买“福晟集团资产并购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开放期应收账款17997”的债权产品签订《风险披露声明及免责声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产品说明书》、《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产品认购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产品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签订方式为通过亿百润在线理财平台线上签订。协议约定陈瑛认购目标债权5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9%,债权有效期至2019年8月28日。陈瑛依约支付本金5万元,但亿百润公司、润钜公司至今未向陈瑛支付本金及收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亿百润公司、润钜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为名,涉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