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陆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508293619,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市中医院东隔墙蒲山水泥厂家属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海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陆海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c36febc8e61b9c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444.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