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大臣,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琼琼,女,****年**月**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莉华与被申请人李琼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陈莉华称,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房产担保范围内,即本金30万元、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和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相关的费用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30万元,借期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年利率15%。同日双方还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作为抵押财产,为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三个月利息11250元,其余借款本息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拒不还款,双方就抵押权的实现也不能达成一致,故申请实现抵押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申请人陈莉华提供的被申请人李琼琼的送达地址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并且经关联案件查询本案被申请人及其涉案抵押房产还涉及其他案件,故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履行情况、抵押物现状等事项均不明,申请人陈莉华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陈莉华的申请。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陈莉华负担。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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