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民市鑫海龙纸制品包装厂,住所地新民市兴隆镇老合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OTUPB21J。 经营者:王春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利,系沈阳市皇姑区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蒲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10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213269X。 法定代表人:郑学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市鑫海龙纸制品包装厂诉被告辽宁蒲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民市鑫海龙纸制品包装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新民市鑫海龙纸制品包装厂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苏博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子煊 书 记 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