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秀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韩建东、种传政,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五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PHCW5R。
法定代表人:赵秀琴,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陈秀伟与被告郑州市金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陈秀伟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秀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1,770元,由陈秀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