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文东,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熊超,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康市旬阳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文东与被执行人熊超给付租赁费一案中,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熊超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文东86176.0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熊超所在的公司已经向本院提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其履行付款义务需待该案判决结果,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923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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