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庞建康,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生龙与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若劳人仲字[2021]23-03号仲裁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4,217元(其中案款14,105元,执行费11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未报告名下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开户、机动车登记、房屋登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信息和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均未能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建康取得联系。
三、通过委托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产、土地、工商信息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熠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我院核查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14,10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