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徐晓波,男,****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

审理经过

徐晓波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01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

2、将被执行人徐晓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工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名下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015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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